《反家庭暴力法》实施 乌鲁木齐审理首例家暴案

02.03.2016  09:53

  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使“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哪些行为属家暴会受法律制裁?家暴受害者该如何应对?如何预防及化解家暴的发生?……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法院相关人员对新法进行解读。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首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法实施后首府首例涉家暴刑事案件。

  该院数据显示,去年全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520件,其中60%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称受到家庭暴力,但能够认定的不到10起。

  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吴新刚介绍,家暴在离婚案件中难认定的原因,是由于家庭暴力存在隐蔽性和私密性,受害人不及时报警或向社区、妇联等相关部门求助,无法留取有效证据,还有一些受害人怕家丑外扬不愿求助。

  吴新刚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一旦遭遇家暴,受害人首先要有自保意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下证据。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寻求第三方帮助,并留存证据。

  “今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多了一条救助渠道,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天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陈中介绍,《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了家暴的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陈中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意味着,今后只要当事人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被害方申请保护令后,法院可采取多种措施要求停止伤害,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陈中说,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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