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16.08.2017  11:10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按照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的要求,我委草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期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修改意见。

方案》在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区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在《方案》中,符合条件的城市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下一步,我委将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密切配合,积极完善《方案》细则修订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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