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01.07.2015  20:01

 

 

新人社发〔2015〕5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书》(新党发〔2015〕3号)精神,切实将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现将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确保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对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常住人员,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优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街道(乡镇)、社区填写《就业创业登记表》并经社区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社区、街道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社区、街道(乡镇)申领《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自治区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创业证》。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治区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比对整理。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全区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功能,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跨地区核验工作,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要以实名制就业监测数据为基础,做好与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支持宏观决策奠定扎实基础。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范围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操作办法。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联 系 人:张贵国、马建云

联系电话:0991-3689675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