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

24.02.2016  11:26

新林造字〔2016〕39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此次修订《种子法》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呼声,顺应了新时期林木种苗乃至林业发展形势,对开创林业和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种子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修订《种子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部门,既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要大力造林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而这一切的出发点均离不开林木种苗的支撑和大力发展。特别是当前林业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阶段,需要有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为林业建设做基础保障。

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遵循的依据。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加大了对种业发展扶持力度,增设了林木种子储备等制度;加强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强化了种质资源利用审批管理;规范了林木品种审定,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统一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完善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林木种苗依法管理,进一步激发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活力,极大地推动林木种苗工作迈上新台阶,切实保障林木种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种子法》的重大意义,理解新修订《种子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种子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宣传贯彻实施的目标、任务、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做好《种子法》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为了保证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取得实效,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工作方案,广大林业干部和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和宣传《种子法》,尤其是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更要准确把握《种子法》的条款和内容,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同时还要多形式、多渠道向全社会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宣传辐射作用,扩大宣传面;要在苗木生产经营集中地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版、张贴宣传画、发宣传材料等,营造宣传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

三、加大力度,强化新修订《种子法》培训工作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要结合贯彻情况,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案件,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种子法》的法律标准。要广泛组织不同形式的培训,包括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培训以及种苗生产经营者培训,普及林木种苗法律知识,提高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以及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四、精心准备,为新修订《种子法》实施打好基础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要做好准备工作,为新修订《种子法》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新修订《种子法》明确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机构职责,切实履行新修订《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二是研究制定规范执法的工作制度。新修订《种子法》在处罚手段上和强制措施方面有了明确规定。要按新修订《种子法》要求,以落实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审定、质量检验等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办案制度、奖惩制度、宣传制度等。运用好相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三是加大对假劣种苗的打击查处力度。新修订《种子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做好案件办理和衔接工作。四是在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新成效,要及时向新疆林木种苗管理总站上报,为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提供依据。

请各单位于2016年3月30日前将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工作方案电子版上报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人:张  云

电  话:0991—5853561  18099699191

邮  箱:[email protected]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