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的制度选择

30.11.2014  20:32

    新疆日报网讯   存款保险制度是全球大多数国家广泛使用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一起,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目前,全球已有1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机构的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农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经过改革和政策支持,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将尽快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风险时,由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和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最大损害的将是存款人。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特别是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

  因此,加强和改进对存款的保护,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这一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存款保险做的是“加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为存款提供多重保障。存款保险的制度有效性,则在于具体细节的设定,针对中国的情况,对于当前所存在的一些争论,笔者认为:

  实行限额赔付,设立较高的存款保险额

  从国际经验看,为达到防止挤兑、稳定金融体系的目的,各国对各类存款往往采取“广覆盖”原则,同时,设定较高的存款保险限额,使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实行限额赔付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当银行经营失败时,在确保绝大多数存款人得到完全保护的前提下,在金融机构股东和管理者出局后,让大额存款人也承担一定风险,大额存款人也就有了动力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

  关于赔付限额,目前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没有通用的标准,具体应视各国实际情况而定。具体赔付限额的确定,需要在防范道德风险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进行权衡与决策。

  保险限额设定得过高或过低都会带来不利影响,比如限额过高会降低大额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诱使被保险机构发生道德风险;限额过低则会削弱其保护存款人的作用。从国际实践看,普遍经验是使绝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额保护。

  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居民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赔付限额过低,无法充分、有效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确保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从隐性担保起步,在目前一事一议的处置政策和具体操作中,一些处置案例最终实际赔付额比较高。如设计过低的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公众不容易很快理解和接受。因此,中国的赔付限额在初始应设定较高额度,比如50万元左右。国际存款保险协会指出,无论资金覆盖率高与低,只要客户覆盖率达到90%以上,就能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我国如果设定50万元的存款保险限额,相当于人均GDP的13倍(国际上一般是3-5倍,美国是5.3倍),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能够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推出和运行。

  实行限额保险,并非“50万元以上没有安全保障了”。银行即使破产,也只是破股东的产,而不是破存款人的产。存款保险制度大大增强了中小银行信用,老百姓到中小银行存款就更放心了,而存款大户很多都是派生存款,稳定性较强,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