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起实施

01.04.2015  16:27

   

          据新华社3月31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条例5月1日施行后,百姓存款将多一道安全保障,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将会进一步提升。
          《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管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该限额高于世界多国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条例》规定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
          为保障存款人权益,《条例》明确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及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限于存放央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
          □支招
          存款超50万元可分散多家银行
          国务院法制办、央行负责人强调,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专家为公众如何用存款保险保障存款安全“支招”。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介绍,可采用分散存款办法。比如300万元的存款,如果分在6家不同的银行每家存50万元,那么按条例规定,就都能享受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金融改革的关键一步。下一步无论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全放开存款利率,还是批准更多民营银行、增强银行业活力,都需要存款保险这一安全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