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史少林 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15.01.2016  00:42

(2016年1月14日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鉴于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史少林涉嫌严重违纪。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的规定,决定:

撤销史少林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