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08.07.2016  2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新人社发〔2016〕66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有关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7号)60条部署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8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三)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申办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稳岗补贴,填报《自治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认定材料。

(二)审核认定。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资、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领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补贴金额进行审定。

(三)网络公示。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划拨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跟踪反馈。企业要按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四、资金使用

(一)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稳岗补贴政策与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不能同时享

受。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可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四)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17年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国资、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及时兑现政策,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提高审批效率。各地要严格规范优化企业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公告、资金下拨流程,减化流程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减少手工操作环节,实现稳岗补贴申请发放业务流程的全程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企业的初审意见,国资、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类型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须在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稳岗补贴资金文件,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相关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拨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做好基金监管。各地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四)实施动态监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各地要充分用好自治区每年划拨的失业保险宣传补助费和失业动态监测信息采集费,将此项工作做细做实。

(五)及时上报情况。各地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统计表(见附表2、附表3、附表4)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送本地区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全年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各地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1.自治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样表)

2.使用稳岗补贴情况统计表

3.使用稳岗补贴进展情况表

4.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xlsx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