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新疆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为期10天的校车安全大整治

06.09.2015  13:58

9月6日到9月15日,为预防和减少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维护开学后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新疆公安交警部门进入第四波“打非治违”道路交通集中整治行动,行动重点是统一整治校车。

我区注册校车269辆,尽管近年来没有发生涉及校车的死亡事故,但校车安全隐患依然突出。

这次行动,一是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会同教育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我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开展驾驶人准驾资格、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三排查”,发现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交通违法多发未接受处理的,通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驾驶校车;发现驾驶人有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记满12分或者犯罪、“酒驾”、吸毒等记录的,坚决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并通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排查校车标识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对校车标识缺失以及灭火器、安全锤、安全门、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施不全的,一律停运整改。全面排查校车行驶路线,对校车经过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缺少防撞护栏、防撞墙和减速带、提示警告标识标牌等安全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立即报告政府,提出消除隐患建议,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二是维护校车通行秩序。针对本地校车开行时间、路线特点,有针对性部署警力,增设护学岗,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上下学高峰交通指挥疏导,确保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通行。加强路面执勤执法,严查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校车超员的,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三是加强监督指导。会同教育行政、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中小学校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和校车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把好校车出门关,坚决杜绝校车超员。对所有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开展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通报交通事故情况,提醒其安全文明驾驶。四是依法严查重点违法。坚持严格执法,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前不得接送学生。

此次整治行动坚持“零容忍”、实行“高压线”,按照“五个一律”措施:即对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的,不消除违法状态,一律不得放行。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依法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一律收缴并强制报废,并依法处罚、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扣留,责令恢复原状。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罚,并将经营者交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提醒校车驾驶人,校车出发前应对车辆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学生在等车时,要站在等候区,不要随意玩耍,等车子停稳后有序上车。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更不要在车内打闹嬉戏。下车后要留意两边车辆,不要突然横穿马路,更不要在路边追逐。

家长也要承担起安全监护的责任,不租用黑校车接送孩子,及时举报黑校车和驾驶员超员等违法行为。

新闻链接:

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公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校车超员超速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约束,严禁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载运学生、严禁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者处拘役,并处罚金。

校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