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 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21.07.2016  23:42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 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责任。我区为落实好“水十条”,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了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做好方案,摸清底数。自治区环保厅为贯彻落实好“水十条”,以《关于开展各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5]460号)文件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按照“水十条”的要求组织编制“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区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塔城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完成时限。

  二是落实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地区行政公署签订了《塔城地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我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待行署批复后,地区将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严格执法,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一是加强现场监察力度。监察支队不定期对重点污染行业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低的保护检查。二是开展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环境污染整治。对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三是继续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动农村连片整治,通过生态村、镇创建活动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面貌。四是严守生态红线。严厉打击不遵循生态红线的各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建设项目选址。

  四是加强沟通,保障信息流畅。按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与公安部门完善联席会议、联络员、案件移送等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移送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与上下级环保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法,加强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确保水环境得到全面监控。

  五是强化管理,落实环保政策与制度。一是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不符合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责令立即停产治理污染,在满足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后方可运行;对不符合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准入要求的项目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遏制污染物的产生;二是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按要求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三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公开建设项目审批与验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排污费征收、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四是加强环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环境日以及“六进”等各种活动,把水资源储存量、水情知识和水环境保护宣传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