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PPP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30.05.2016  14:36

  新疆网讯(记者 李宁艳)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官网发布《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下简称“PPP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PPP基金构成比例及投资方式及申报方式。

  PPP基金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引导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自治区PPP项目的引导基金。财政预算资金与社会募集资金按 1 :9的比例建立PPP基金,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出资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PPP基金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管理。PPP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实行专户管理。

  PPP基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入和垫付资金等三种方式投向PPP项目。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PPP基金将按属地申报,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保本微利”的原则运作,旨在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采取分期设立方式运作管理,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促进PPP模式的推广运用,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

  去年10月,自治区政府与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两家金融机构,按照1∶9的出资比例,设立首批1000亿元PPP基金。

  PPP基金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  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持有单个项目公司股份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按股权的比例享有收益,投入方式期限为10年,可延展2年。

  ●债权投入  基金通过借款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债权投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原则上不超过30亿元。基金将按约定的固定回报率获取收益,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投入方式期限亦为10年,可延展2年。

  ●垫付资金  基金通过垫付资金方式对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发展规划的PPP项目进行支持,基金对单个项目垫付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原则上不超过30亿元。垫付资金最长期限为5年,中央安排的国家资本金到位后,即归还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