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施行“一单式”结算

06.04.2017  19:27

人民网乌鲁木齐4月6日电(李龙)“大病保险给我报销了2万多元,减轻了我的经济负担。”4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正式上线运行,来自南航新疆分公司的白强成为首位受益人。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惠民政策,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4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赔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上不封顶。

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运营。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施行“一单式”结算。

区本级参保人员白强因病就诊于解放军第474医院(空军医院),医疗费用283524.42元,按未实施职工大病保险结算时,个人需要支付69717.3元,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后个人只需要41504.76元。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后,为参保群众减轻负担27760.14元。5日上午10时30分,在解放军474医院为该参保人员正式结算。该笔费用的正式结算标志着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一单式”结算全面上线运行。

另外,纳入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的特药由受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目前,纳入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两种特药为曲妥珠单抗(赫赛汀),醋酸阿比特龙(泽珂)。今后根据区本级参保职工的就医需求和大病基金运行情况,将继续增加特药品种,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

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保惠民”政策实施、增进社会福祉、提升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行动。随着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逐步建立和实施,使参保职工患重大疾病后得到救治救助,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参保职工发生重大疾病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和政府对全疆各族人民的关怀和温暖,使参保职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编:李龙(实习)、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