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城市投资生活环境

28.11.2015  20:55

---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47号),管理办法重新明确了全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并对配套费的应收尽收和征收监管做出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发挥城市基础设市配套费使用效率,改善和保障我区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自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以来,为完善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也对清理整顿各类专项配套费、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配套费不能足额征收、收缴过程中“减、免、缓、欠”等问题突显。为此,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住建厅全面开展了修订工作。

新的管理办法对我区“配套费”的征收方式予以调整,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确定具体的征收基数,有效解决了实际征收基数偏低、不能足额征收等问题,能较好体现配套费征收政策的相对灵活性、公平性。

新的管理办法同时在全面梳理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配套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减免范围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以有效解决实际收缴率过低以及配套费收缴过程中“减、免、缓、欠”等突出问题,实现“应收尽收”。

新的管理办法还进一步对全区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和减免程序等方面的监管做出具体规定,以提高配套费使用效率。

新的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为我区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能力,积极应对经济运行复杂形势,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医价处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