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局督促伊犁等4地州市整改粮食库存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08.08.2017  17:03

近期,自治区粮食局印发《关于对2017年自治区粮食库存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的通知》(新粮检〔2017〕101号),对伊犁州、昌吉州、和田地区、哈密市四地州市11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4家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4地州市粮食主管部门和中央储备粮新疆分公司督促有关企业抓好整改,并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求严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和粮食安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及时将抽查发现问题及责令整改意见转发被检查企业,督促企业限时彻底整改。二是要求分别于8月底前和9月底前将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并对被检查企业整改的真实性、完整性、成效性负责。对逾期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出处罚。三是要求所属其他粮食企业认真按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一规定两守则”等涉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担负起“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和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四是要将粮食库存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送情况,全面纳入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