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系统推行“简并征期”方便纳税人

05.06.2015  14:04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段清宇 通讯员文岗报道)“一旦国税局简并纳税期限后,我每年只需按季做4次申报,减少了8次。而且发票一次也能买3个月的用量,不用经常跑来跑去,大大减轻我的工作量。”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的张女士欣喜地说。

    6月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召开的国税系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视频会议上了解到,从7月1日起,自治区国税系统将对全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申报,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每月申报一次税款,简并为每季度申报一次。

    简并征期范围是:对全区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含单位纳税人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由“”,简并为“”。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同时予以调整。

    对实行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可领取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因采用银行按月批量扣税的方法缴税,不需到税务机关申报,仍采用原办法缴税。

    并不是所有小规模企业都能按季申报。对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或其他符合直接认定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纳税人,继续实行按月申报,购买发票用量也不超过一个月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