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反家暴法草案

30.07.2015  12:16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 王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确定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打造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新支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1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建设重心向地下转移 逐步消除“马路拉链”等问题

  会议指出,针对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城市建造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这可以逐步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问题。

  分析人士称,这一创新之举意味着城市建设重心从地上设施建设向地下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转移。

  会议确定,各城市政府要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全国开展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示范;完善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标准,落实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2 旅游投资和消费

  放宽旅游租车等 互联网+新业态准入

  会议认为,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对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要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支持加强中西部地区支线机场、连通景区道路等建设,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经营秩序;要发展个性化、特色化乡村旅游,支持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通过乡村旅游自主创业。

  要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租车等“互联网+”新业态的准入和经营许可,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要加大政府投入,鼓励采取PPP等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旅游项目,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3 反家暴法草案

  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明确社会组织等各方职责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现场

  李克强:一些大城市一场暴雨就“看海

  “一场暴雨,就会引发市民们戏称的‘看海’现象,这还是在一些大城市。”7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常务会议上说,“目前中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但我们的地下管廊建设严重滞后。加快这方面的建设,很有必要!”李克强指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既是拉动有效投资的着力点,又可以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他说,新型城镇化建设“既重‘面子’,也要重‘里子’。

  “你挖了我填,你填好我再挖”造成浪费

  2014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内蒙古赤峰考察一家污水处理厂的在建项目工地时表示,我们的许多城市表面光鲜亮丽,但地下基础设施仍是短板。他当时说:“‘面子’是城市的风貌,而‘里子’则是城市的良心。只有筑牢‘里子’,才能撑起‘面子’,这是城市建设的百年大计。”

  本次常务会议讨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被总理视为“推动城市地下设施建设的一条可行通路”。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热力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过去,因为体制分割,许多城市的路面常常是‘你挖了我填,你填好我再挖’,造成了大量的浪费。”总理会上说,“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这一新模式,把各种地下设施都引入管廊,可以逐步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问题。

  “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历史意义

  “要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没有成熟经验证明这一模式的回报率?”在讨论这一议题时,李克强总理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询问。

  这位负责人回答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当于建设一条地下“高速公路”,只要是铺设在城市地下的管线都要从管廊中通过。这是一个稳定的市场,因此回报率会是长期稳定的。

  李克强说:“坦率讲,我们这么大的城市总量,不能完全依靠财政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要采取综合的商业运作方式。既要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也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并为此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和相应的运营管理机制。

  他尤其强调,在城市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必须制定和完善国家标准,“要绝对确保安全”。

  李克强最后要求有关部门,要多吸收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这一创新在部分城市试点后逐步推广开来,“这对我们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历史意义。”他说。

  【 焦点

   同居暴力”是否入反家暴法待解

  自去年11月《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围绕家庭暴力立法形成了两个焦点议题:“同居暴力”是否应该纳入反家暴法?“以暴制暴”是否应该量刑从轻?

  如何处理这两个争议焦点,本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一审稿,预计将揭晓答案。

   同居暴力”该不该入法?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维权机构提出,反家暴法不应该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就是“男友打女友”、“前夫打前妻”等,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围之外。

  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吸纳了上述观点,写明《意见》适用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表示,“关于哪些情形属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我们没有给家庭暴力本身下定义。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员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同居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也应该适用《意见》。

   以暴制暴”该不该从轻发落?

  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以暴制暴”事件,长期遭受虐待的妻子怒尔伤夫乃至杀夫。如何设计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标准?对此,征求意见稿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应利用制定反家暴法的时机,明确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的审理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建议,反家暴法应增加规定: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加害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也持相同观点,写明“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也表示,“以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责任编辑:黎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