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销售不符合标准机动车将追责

11.06.2015  17:59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天津市环保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天津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分类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

  《通知》明确,新增重型柴油车从即日起执行“国五”标准,新增轻型汽油车从9月1日起执行“国五”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五”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9月1日起,停止为上述车辆办理转入手续,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通告》同时指出,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国五”标准的新增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并对符合天津市尾气排放标准(国四或国五)的新增除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以外的车型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天津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通告》要求,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认真贯彻“国五”标准要求,对销售不符合“国五”标准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燃油或代用燃料,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