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05.04.2017  13:01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促进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简称自治区《办法》),并于近期印发实施。

能评制度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工作,落实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简称国家《办法》),对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自治区《办法》在国家《办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共分五章十九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内容、验收监管、法律责任等。明确了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的审批权限,对节能专篇应包括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办理节能报告的具体时限等,其他条款内容与国家《办法》基本一致。

自治区《办法》的制订为我区依法开展节能审查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确保了与国家《办法》的顺利衔接;进一步推进了简政放权,下放了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权限,大幅减少了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服务,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发挥了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