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困难人员将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

26.07.2016  02:06

   原标题:自治区下发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等

自治区下发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等

困难人员将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

  一场大病拖垮一家人,这是普通家庭最大的“心病”。今后,新疆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采取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有效控制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自治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巩固完善大病保险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2016 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 年的基础上提高 30 元,达到人均 420元。同时,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 年人均不低于 120 元的基础上提高 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达到人均57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

  据介绍,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同时,《通知》明确,针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困难人员,新疆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保障合力,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同时,规范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商保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据了解,所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种再次补偿制度,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享受基本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按照“新医改”有关要求,2015年起新疆开始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截至2015年年底,新疆有11个统筹地区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其辖区参保城镇居民、农牧民发生大病时,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且支付范围内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乌鲁木齐于 2014 年开始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加乌鲁木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病住院最高报销限额从3万元调整到9万元,超过9万元的个人自付费用,还可享受大病二次报销,二次报销额度不封顶。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以前,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有限额控制,当患者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限额时,结算系统就停止报销,超额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患者自行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造成许多家庭因病致贫,甚至放弃治疗。

  今后,当患者治疗的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达到一定金额时,结算系统会自动升级为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在支付范围内实行上不封顶,大大缓解了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比如,一位白血病患者需要长期治疗,以一个自然年为报销节点,当年的治疗费用可享受没有限额的大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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