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低电价优惠政策实施情况报告
实施低电价优惠政策对于打造能源低成本区域、促进项目落地建设、加快优势产业发展和带动就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内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在我区实施以来,通过走访调研和运行评估掌握,园区内满负荷生产企业用电成本大幅度下降,受益效果明显。但大部分季节性生产企业用电成本较政策实施前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出现了用电成本上升的现象,低电价优势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现将地区低电价政策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治区低电价优惠政策
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有关事宜的通知》,从2013年11月1日起,喀什地区大工业电度电价由原来的0.46元/千瓦时降至0.422元/千瓦时。从2014年4月1日起,进驻喀什地区的国家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生产用电按电压等级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分别是:⑴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的执行0.382元/千瓦时;⑵电压等级在35—110千伏(不含110千伏)的执行0.376元/千瓦时;⑶电压等级在110—220千伏(不含220千伏)的执行0.363元/千瓦时;⑷电压等级在220千伏以上的执行0.350元/千瓦时。
二、低电价政策实施情况
(一)电度电价下调后园区外企业用电成本降低。 根据自治区有关通知要求,2013年11月1日起,喀什地区园区外大工业电度电价由原来的0.46元/千瓦时降至0.422元/千瓦时,降幅达到8.26%。电度电价下调后,我区588家园区外企业均不同程度享受到了这一优惠电价政策,企业生产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
(二)基本电价上调后园区内企业用电成本不降反增。 自治区将园区内大工业电度电价按电压等级划分后,最大需量由原来的22元同步上调到33元,上调幅度达到50%;按变压器容量由原来的15元同步上调到26元,上调幅度达到73%。园区内的电度电价下降幅度远远低于基本电价上调幅度。优惠政策实施后,我区213家企业中,仅占园区内企业总数4.7%的10家企业享受到了优惠的电价政策,电费支出降幅0.24%—4.7%不等,但其他203家企业电费支出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增加,增幅在0.25%—73.3%不等。
(三)电压等级的确定与我区企业季节性用电形成矛盾。 我区现有大工业用户801家,其中国家、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内213家,占大工业用户的26.6%;园区外588家,占大工业用户的73.4%。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越高,电费标准就越低。由于我区处在工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全地区213家园区内企业中,94%以上的企业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10KV电压等级的企业211家,35KV电压等级的企业仅有2家,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企业没有。从目前情况看,自治区将园区内企业用电按电压等级确定后,对我区季节性企业用电成本影响较大。
(四)生产企业用电报停困难,基本电价额外支出多。 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件附件三第11条规定:无论企业报停予否,都需按《供电营业规则》交纳相应的基本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23条、24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期间100%收取基本电费,报停期限内按50%收取基本电费。新增容的用电企业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用电企业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报停不得少于15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这一规定与原来自治区《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电价持平。我区10千伏以上的用电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大部分企业全年生产期不超过6个月,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的生产期仅有3个月左右。从目前情况看,我区企业在电度电价下降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基本电价上调后企业的用电成本明显上升。
三、关于调整低电价政策的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低电价运行过程中显现出来的一些具体问题,地区发改委正在积极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发〔2014〕5号文件关于采取特殊政策支持南疆发展的要求,对喀什地区采取更加优于乌鲁木齐、昌吉的低电价优惠政策,支持喀什地区产业发展。
一是降低园区内企业基本电价。 将园区内企业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由现行的33元恢复到原来的22元或进一步降低;将园区内企业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由现行的26元恢复到原来的15元或进一步降低。电度电价统一按照乌昌地区110—220千伏电压等级0.363元/千瓦时的价格水平执行。
二是协调解决企业报停期内基本电费。 充分考虑喀什地区企业季节性生产的实际情况,将我区企业报停期内收取的50%基本电价下调到10%或不予收取。
三是根据企业用电负荷确定相应电价政策。 对我区满负荷生产、用电量大的企业,不分园区内外统一执行园区内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用电量小的季节性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用电负荷,执行园区内或园区外大工业用电政策。
(文章来源:喀什地区发改委,原文地址: http://ksdrc.kashi.gov.cn/jggl/2015-02-02/80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