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市十七岁少年强奸精神分裂症女友被判刑

17.09.2014  11:49

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被告人是一名17岁的少年,而被害人是与该男生交往了几个月的女友,她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4年3月,小梁通过朋友认识了小燕,两人通过QQ、电话聊天确立了恋爱关系。小燕的父母知道后给小梁打电话,说女儿患精神分裂症,“你不要再跟小燕联系了”。小梁对小燕的父母说:“怪不得我每次和她聊天时,都发现她说话颠三倒四,不正常。”但小梁表示自己不在意,此后仍然与小燕保持联系。

4月27日,小梁与小燕相约见面后在招待所开房并发生性关系。事后,小燕父母发现异常,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将小梁抓获。

法庭上,双方父母达成补偿协议,小燕的父母对小梁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但法庭认为,小梁明知被害人小燕患有精神疾病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小梁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李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