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07.2015  12:55

  近日,哈密地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距离哈密西南约200公里处有2家土法选铜点,污染周边环境。地区环保局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在位于哈密市红石矿业有限公司西12km处有郑某和王某2家土法选铜点,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选矿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未做防渗处理的戈壁洼地,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配合地区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分别对其排放的生产废水取了水样,水样分析结果显示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污染因子严重超标,其中砷、镉、铬、铜均高于检出限。

  地区环保局针对上述2家土法选矿点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并决定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分别给予其40万元的罚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自治区公检法及环保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依法将上述2家土法选矿点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哈密地区公安局移交,目前经公安机关审查并已以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予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