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环保局对“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引用新办法加大处罚力度

29.09.2014  22:18

  近期,自治区环保厅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新环发〔2014〕278号),针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进一步细化,从数据引用、自由裁量、统计时段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结合《2014年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了大力纠正重点污染源企业存在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地区环保局适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哈密地区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哈地环发 [2014]66号)。从实施主体、处罚依据、免于处罚、证据类型、实施程序等五个方面做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引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对“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起到了全天候监督和制约企业达标排放污染物,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良好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