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专家:“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是不正常的

06.01.2015  15:36

摘要

过去是“重破案,轻保护”,特别是搞“严打”时,还会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另外还有破案业绩的考核,破案以后就奖励,案件还没定,“英雄”的称号就给了,这也是不正常的。一个案件,公安讲破案不算数,案件最后判刑才算是破了,至少要以法院判决生效为标准。

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记者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

冤假错案产生的五大原因

记者: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到刚刚获得无罪判决的呼格吉勒图案,以及将由山东高院复查的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冤假错案一直备受舆论关注。在您看来,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从典型的冤案来看,总体来说,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第一是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和领导的破案压力有直接关系。从绝大多数平反的案件来看,没有一个案件不用刑讯逼供,特别是凶杀和暴力犯罪的命案。比如念斌案,对刑讯逼供就有具体的描绘。此外还有威胁,也是用得比较广的,当事人不承认,于是用他的家属来威胁。

第二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的关系不正常。三机关的分工本来是互相制约的,但往往变得分工混淆,制约不足,甚至没有制约。比如某些案件是由领导协调的,一协调,三机关就等于联合判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这样。

第三,是证据分析上,往往重口供不重实物证据,没有在证明标准的掌握上从严把握,而是在理念上“重打击,轻保护”,把证明标准降低了。比如明明有矛盾,但认为可能性比较大,就当做证据充分了。但对于冤假错案,我们的要求是零容忍,强调案件应该查明事实真相。所以,一定要看看自己的判断符不符合客观真相,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第四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在内,在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并没有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留有余地”能够保证不错杀,但是不保证不错判、不冤枉。所以会出现赵作海案这样的情况,判有罪,但不杀头。这个问题也是很严重的。

从理念上讲,疑罪从无确实有放纵犯罪的风险。案件办到最后,证据不可能更多,但案件还是没搞清楚,有疑点。这种情况下,兼顾已经不可能,要么就是放纵,要么就是冤枉,两者只有一种选择。因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查明事实真相,到这个地步,就得执行“疑罪从无”的要求。但如果我们的司法部门下不了决心,最终的结果就是“疑罪从轻”。

第五是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办案人员不尊重律师,不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一些律师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纠正这些冤假错案的过程中,律师功不可没。办案人员一定要注意听取律师的不同声音,看他们是否指出了办案的漏洞。

记者:“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有没有问题?

陈光中:过去是“重破案,轻保护”,特别是搞“严打”时,还会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另外还有破案业绩的考核,破案以后就奖励,案件还没定,“英雄”的称号就给了,这也是不正常的。一个案件,公安讲破案不算数,案件最后判刑才算是破了,至少要以法院判决生效为标准。你这边说破案了,公开发布新闻,大肆表彰,但我法院还没有审呢!这样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给法院也带来压力,这也是冤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