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31.03.2016  12:56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四项污染物成为试点因子。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排污权交易工作,《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将排污权交易列入自治区深化改革任务,并于2015年底出台了《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为自治区开展排污权的交易与储备工作奠定了基础。

    2016年初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又联合出台了《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自治区环保厅还专门设立了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全区排污权交易储备平台建设、运行及管理,承担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技术的审核,以及污染物排污总量的技术核算等工作。

    记者了解到,根据《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试点范围为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污权试点范围为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试点区域和行业,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有偿使用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相应排污权。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区域不得从其他区域购入排污权。

    据了解,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的改革事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布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作为创新生态环保领域投融资的重要举措之一”。

    2007年以来,国家环境保护部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相继批准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内蒙古、重庆、河北、陕西、河南11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厅还将加强对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技术指导,尽快建立统一的交易管理平台,积极开展排污权核定工作,以此降低社会减排成本,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同时为企业拓宽排污权抵押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政策支持。

    该负责人表示,在自治区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有利于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洁净新疆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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