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申遗时代”非遗保护的社会参与

02.02.2016  11:46

2014年7月,国务院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布,意味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申报各级各类非遗项目为重心的工作接近尾声,非遗保护即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即“后申遗时代”。“后申遗时代”以四级非遗项目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科学、合理保护,使之有序、正常地延续传承,是政府、社会、学者与传承人以及民众在非遗保护中的主要工作。

非遗保护的通力合作

管理监测:非遗保护中的政府角色与职能。我国非遗的保护工作一直秉承“政府主导”的原则,企望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促进文化的繁荣。“政府主导”的阐释很明确,就是指政府对于非遗保护的发动、组织、管理、支持、推动等作用,并没有任何词句说政府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传承活动的内容、方式等事情上起主导作用,并不是要“导演”甚至取代社区民众的保护和传承。社会部分人士包括某些政府官员将“主导”实施为领导、引导甚至干预,使有着民间文化原真性的非遗项目只能按照政府规划或领导个人意愿发展,人为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学术支撑:非遗保护中的高校专业人员与社会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极强的学术性、学理性,同时非遗保护涉及诸多学科领域,因此需要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参与其中并进行学术指导。非遗保护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他们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理论,对非遗保护未来发展有敏锐的感触能力,可为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政策咨询和理论指导;另一类是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其主要参与者既有专业学者,也有地方文化精英,这类团体的特点是参与人员广泛且专业素养高,热爱民间文化并愿意为之付出努力,他们对非遗保护的作用包括联络协调、动员整合、监督评价等。

传承参与:非遗保护中的传承人与区域民众。“传承”二字是非遗保护中最为明确的终极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人为载体,与人共存亡。艺人在,此艺即在;艺人亡,此艺则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那些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制作等传承工作的传承人及其群体。但是,在以往的非遗保护中人们似乎有一种误解,即认为保护非遗就是保护传承人,保护传承人又单纯地理解为提高传承人的生活待遇,把非遗保护的焦点多集中在传承人本身的重要性上,而对保护过程中传承人目前正面临的实际问题、困境、具体传承方式、方法关注力度不够。因此,“后申遗时代”对传承人的保护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上的补助,更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传习所、传习基地,为他们所传承的非遗项目提供展演舞台,这是新阶段非遗保护的关键所在。

社会参与的路径选择

非遗的原生态整体保护模式。“原生态”一般指事物的最初和最原始的生存状态,是事物与环境的合一,即事物与其生存环境共存共生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原生态保护”强调非遗与地区文化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并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文化性。在强调原生态保护的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注重整体保护,正如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所言,“整体性保护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原生态整体保护非遗的一条重要路径,目前国内相继成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是这条路径的具体实践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展演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活态流变性”是它的本质特征,因此新阶段的非遗保护更加强调其活态展演。非遗保护的活态展演平台,可以有多种形式,比如政府划定民族文化生态(民俗)村寨、建设民俗文化博物馆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校园教育保护模式。教育部于2014年3月26日印发的《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各级学校引导学生“知道重要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和家乡生活习俗变迁”“参加传统礼仪和节庆活动,了解传统习俗的文化内涵”“了解传统艺术的丰富表现形式和特点,感受不同时代、地域、民族特色的艺术风格,接触和体验祖国各地的风土人情、民俗风尚,了解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遗产”等。这是在“后申遗时代”采取非遗保护的校园教育模式的指导思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区域合作模式。区域合作是指“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区域之间或跨区域的国家、个人或群体等国际政治行为体之间基于相似的认知,为达到彼此的目标,通过协调或配合等方式而采取的共同行动”。当前,许多省份在非遗保护的跨区域协作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更多的是“区域相争”,这种区域博弈较多地体现为对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或“故里”之争。如,在2007年“牛郎织女传说”的申报过程中,全国各地至少有八个地方展开了一场争夺战。最终,山西和顺县和山东沂源县的牛郎织女传说在诸多申报地中脱颖而出,一同进入2008年6月颁布的第二批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

因此,在“后申遗时代”的非遗保护进程中,一定要加强跨区域合作。这种合作既可以就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展开,也可以运用到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就前者来说,拥有多个申报地区的同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通过区域合作研究,探讨其产生、发展、变异的内部规律;对后者来说,不同地区之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可以建立互访学习机制,通过定期学习交流,促进彼此在非遗保护人员管理、制度建设、方法措施等方面的提高。在跨区域合作时,政府要做好不同地域之间的沟通工作,消除区域间的联系屏障。在合作过程中,非遗保护工作人员、非遗保护学者以及非遗传承人要积极参与其中,广泛交流,相互学习。(段友文 郑月 作者分别为山西大学文学院教授、山西大学民俗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山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神话传说与当代表述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