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缓征17个风景 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07.04.2017  20:33
  新疆对17个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缓征收费的优惠政策。 

  4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新疆对17个风景名胜区,包括天山天池、博斯腾湖、喀纳斯湖、南山、火焰山等实施缓征收费的优惠政策。 

  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索道、缆车、宾馆、游乐项目、停车泊位收入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为使自治区旅游业走出低迷困境,旅游企业得到良性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在2015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了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实施的收费优惠政策。即从2015年5月1日至今,对在17个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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