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公布15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合同

31.08.2017  12:54

        本报乌鲁木齐8月30日讯记者高娃报道:“业主领取购房钥匙未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办理”……8月30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5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责令相关经营者在10月1日前予以改正。

为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遏制“霸王条款”,自治区工商局于2011年和2013年先后公布了两批共计47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今年7月,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旅游、物业服务、汽车销售、公用事业等领域,向社会公开征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经相关领域的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最终收集整理出15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在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中,经营者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涉嫌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自治区工商局责令相关经营者在10月1日前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广大消费者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遇到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可向工商(市场监管)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董琳表示,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和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是有效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因此在全区进一步开展整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今后自治区工商部门还将陆续对其他领域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整治,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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