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签订《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

30.09.2016  18:04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16〕14号)文件精神,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会上自治区副主席钱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会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其他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编制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要落实领导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按照责任书要求按时完成改革任务。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作为考核改革工作全面完成的主要依据。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进行验收和考核,验收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属性,定性、定编、定岗到位。落实改革配套资金,将生态公益服务性质的国有林场人员工资、福利和运行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全面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将国有林场路、水、电、管护站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造林、更新、抚育、森林管护、森林防火和防病虫害等工作机制和政策,扶持国有林场挖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特种养殖等林业特色产业,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增强活力,防止出现新的吃“大锅饭”现象。

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地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破坏、不流失,维护生态安全。严格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严防随意划拨、平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改变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权属。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乱砍滥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严禁借改革之机任意下放、肢解国有林场,严禁变卖林场资源筹集改革资金,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规违法占用、侵占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问题。通过改革,辖区内国有林场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森林蓄积只能提升、不能降低,国有资产只能保值增值、不能减少贬值。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目标责任书》提出,全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自2016年9月启动,到2017年11月底全面完成辖区的国有林场改革任务。

(新疆区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