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6〕13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2.02.2017  23:38

 

新人社函〔2017〕35号

 

关于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续执行

新人社函〔2016〕132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6〕132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中层管理人员、非生产性的司机。

(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后勤服务人员、项目管理、铆工、电(气)焊工、起重工、钳工、设备安装电工、仪表工、钣金工、管道工、通风工、空气压缩机司机、探伤工、维修工、车工、大型运输车司机、铲运机司机、100t以下吊车司机、动力工、行车工、油漆工、库工、资料员、测量工、调试工、计量检定工、施工电梯司机。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请你公司加强工时管理,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十日内,应当在公司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