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5〕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8.02.2016  19:31

 

新人社函〔2016〕56号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执行

新人社函〔2015〕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部分岗位延续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社人函〔2014〕1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新社人函〔2015〕92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6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