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华瑞大厦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3〕4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3.07.2015  22:08

 

新人社函〔2015〕353号

 

关于新疆华瑞大厦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3〕403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华瑞大厦:

你单位《关于新疆华瑞大厦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3〕403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原复函中营销部主管岗位名称变更为营销部副经理;

二、除洗浴中心和体育俱乐部保洁员岗位外的其他岗位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华瑞大厦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4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人社函〔2013〕403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