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尊茂鸿福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4号批复有关问题的复函

22.03.2016  18:35

 

新人社函〔2016〕117号

 

关于新疆尊茂鸿福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4号

批复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尊茂鸿福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尊茂鸿福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4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一、经审核,你公司收银员、司机、保安员、工程技工、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销售代表、餐饮服务员、洗碗工、厨师岗位的员工因工作性质确需连续工作,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收银员、司机、保安员、工程技工、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销售代表、餐饮服务员、洗碗工、厨师岗位的员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休息办法,你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宜的工作和休息方式,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起十日内,需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公示,及时告知所涉及岗位的劳动者。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

执行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