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警方发布提示 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11.02.2015  11:51

   本报乌鲁木齐2月10日讯 记者隋云雁报道:为严防事故、案件的发生,为群众欢度春节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2月10日,乌鲁木齐市警方发布2015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警方提示,为了安全和环保,请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当空气重度污染时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请在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请不要在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下列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 党政军、人大、政协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疗养院等场所;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油气储罐、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警方提示, 燃放前请认真阅读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燃放说明》和《安全警示语》,以正确的方法燃放。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未燃、未响等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