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开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座谈会

20.05.2015  14:30

2015年5月20日,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药监局等部门,召集了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就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后,如何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主体“双重”作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好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座谈。有关部门解读了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等政策,对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工作进行安排。

会议要求,取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药品政府定价以后,绝大部分药品价格将由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自主确定。药品价格合适不合适,合理不合理,关键在于老百姓满意不满意。药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学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调整药品价格要有充足理由,并做好与原价格的衔接,分步调整到位,做到让市场满意,让群众满意,杜绝药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改革政策顺利实施。

会议认为,从今年6月1日起取消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药品政府定价,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药资源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患者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通过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实行分类采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和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以及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建立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做到放管结合,综合施策,逐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药品价格将会保持基本稳定。

会议提出,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而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转移到监管价格行为上来。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药品价格改革的协调和监管部门,下一步的主要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 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指导生产者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合法合理的制定价格。二是要加强对市场药品价格的监测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促进药品价格信息透明,引导市场价格预期,防范药品价格异常波动。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开展检查督促工作,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虚构原价,虚假标价等十种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