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持低电价是发展新疆特色优势产业、加速新疆新型工业化建设、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事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大计。为进一步保持和发挥我区低电价优势,加快新型工业化和优势资源转化,着力改善民生,提升新疆经济长远竞争力,2013年 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试行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1号)。为贯彻自治区实施意见精神,现就煤炭价格、电价、自备电厂收费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控制和稳定煤炭价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重申煤炭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9〕202号)和《关于调整徐矿新疆天山矿业公司俄霍布拉克煤矿煤炭限价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9〕1138号)继续执行,即电煤、热煤不分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5000大卡/千克的发电和供热用煤出矿价格不超过 100元/吨(含税价格,下同),发热量每增加或减少 100大卡/千克,出矿价相应提高或降低 3元/吨;但北疆地区和徐矿新疆天山矿业公司俄霍布拉克煤矿出矿价最高不超过 120元/吨,南疆地区(除俄矿以外)和哈密地区煤矿出矿价最高不超过 110元/吨。
(二)进一步优惠企业自备电厂的基本电费,按照(企业并网变压器装机容量—自备机组容量×80%—双方商定下网电量折算基本容量)×40%的标准执行(当公式计算的基本容量小于双方商定下网电量折算的基本容量时,按照双方商定的下网电量折算基本容量执行,即双方商定年下网电量/8000小时。基本电费执行最大需量电价)。新投产企业自备机组与新疆电网并网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已投产自备机组在双方原签订的《并网原则协议》有效期到期后执行。其他有关收费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三)对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重大工业项目配套自备电厂(动力站),新疆电力公司积极办理并网接入电网手续,并按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四)适当降低阿勒泰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等 5地州大工业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将喀什地区、克州大工业电度电价(现行 0.46元/千瓦时)降至 0.422元/千瓦时(降至和田地区水平)。阿克苏地区、巴州大工业电度电价(现行阿克苏地区 0.48元/千瓦时、巴州0.485元/千瓦时)降至 0.46元/千瓦时。阿勒泰地区大工业电度电价(110千伏电压以上等级,现行 0.52元/千瓦时)降至 0.45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相应调整)。
(五)对阿勒泰地区、克州、喀什地区等 3地州入园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予以特殊扶持政策。进驻阿勒泰地区、克州、喀什地区等 3地州的国家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内(包括吉木乃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青河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企业生产用电(变压器容量在 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的大工业电价(110-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度电价为 0.363元/千瓦时,容量电费中最大需量为 33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 26元/千伏安/月,其他电压等级电价按相应规定执行)。
(六)严格控制新建电厂上网电价,不再采用一厂一价核定。火电执行 0.25元/千瓦时,水电执行 0.235元/千瓦时;南疆三地州(另含乌什县、柯坪县、阿瓦提县)区别对待,火电执行 0.285元/千瓦时,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执行0.26元/千瓦时。
(七)、以改革促进电力市场化建设,研究提出电力用户直供试点方案,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
(八)、以上规定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