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二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

15.07.2016  17:41

新人社办发〔2016〕69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二批县及县以下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针对新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增强基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信心,决定开展自治区第二批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发展的原则;注重业绩,以用为本的原则;社会认可,群众公认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认定范围

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名额分配

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市、区),推荐8人(其中非公经济不少于2人,参加“访惠聚”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推荐15人(其中非公经济不少于3人,参加“访惠聚”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三、认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业绩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得到业内认可、群众公认。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认定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拟认定人员经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并予以认定。

五、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6年7月1日前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二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二)各地州市应于7月30日前报送拟认定人员推荐材料。

(三)自治区将于8月30日前审定认定人员名单,印发认定人员任职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

联 系人:刘刚、张瑶

联系电话:0991-3689915、368969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