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对林业厅直属单位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新林办函〔2015〕80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推进全区林业系统档案工作,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与安全,发挥档案在林业工作中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对全区农业、林业、畜牧系统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新档办发〔2015〕13号)要求,决定今年对林业系统近年来贯彻执行《档案法》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和对象
本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由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对象为林业厅直属各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法》以及有关档案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制度建设、档案人员业务培训的情况。
(三)档案工作机构对本单位各部门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的情况。
(四)各类文件材料(含电子文件)年度归档、管理的情况,档案安全保管、开发利用及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展情况
(六)贯彻执行《档案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检查的标准
按照自治区档案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农、林、畜牧系统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见附件),作为对自治区区级农、林、畜牧系统进行检查的标准。
检查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标准。先进标准为90-100分,合格标准为80-90分,不合格标准为79分以下。
检查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设立档案工作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的;
(二)未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
(三)档案保管条件差,危机档案安全的;
(四)不按要求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或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丢失、损坏档案的;
(六)不按规定销毁档案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存在其他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检查的方法
直属各单位按照检查范围,对贯彻执行《档案法》的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计划,对本单位文书、会计、科技、照片和专门档案以及电子档案中达不到标准的项目,尽快进行改正,林业厅将适时先行预检。正式检查时,林业厅协助自治区档案局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人员访谈、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并由自治区档案局对不合格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及限期整改意见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所列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查处。
五、检查时间
厅直属各单位在5月30日前做好本单位所有检查内容,具体检查时间待自治区档案局另行通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农、林、畜牧系统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