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土资源厅发文推进地州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19.11.2015  14:11

人民网乌鲁木齐11月18日电(李俊梅)18日,记者从新疆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该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新疆实际对地(州、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地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进行推进。

根据《意见》,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将由地县有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行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各部门分工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主要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水域滩涂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调处权属纠纷等;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和林权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林权登记等工作。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确认草原使用权、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指导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草原登记工作。水利主管部门(水产养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域、滩涂养殖生产,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指导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等。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适当增加不动产登记工作力量,所需人员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通过从相关部门划转、在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等途径解决,具体数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在具体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和单位,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