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通知

16.11.2016  01:3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各地、州、市文体广新局,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经自愿申报、专家组考察、文化厅评估论证等程序,自治区文化厅决定将“莎车维吾尔木卡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四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列为第一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现予以公布。

请第一批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确保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一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第一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单

1、莎车维吾尔木卡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2、新源哈萨克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3、察布查尔锡伯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4、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