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03.11.2014  11:14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同时配备驾驶人和押运员,驾驶人和押运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依法申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运输车辆及其容器、槽罐、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规定安装或喷涂警示标志、告示牌、“”、“”文字,粘贴反光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三、严禁违反公安部门通行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装、超载,严禁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严禁在高架桥上通行。运输剧毒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押运员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乱停乱放。中心城区内及学校、医院、商(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的停车场禁止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其他区域的停车场要划分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其他车辆停放区域;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五、严禁疲劳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计划地选择安全地点,安排途中休息。

  六、严禁有险不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险品泄漏或者其他险情的,驾驶人、押运员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有条件的要迅速驶离人员密集区域,并迅速如实向公安部门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车辆位置、危险品名称、危险特性、装载数量等情况。

  七、严禁违反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定内容。未按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八、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或使用作废通行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必须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收费站点和收费通道行驶,经过治安卡口、公路收费站和其他危险品道路运输检查点时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十、必须彻底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采取必要措施严密监管,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对拖延、拒绝整改,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