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自治区区级单位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使用的通知

25.08.2015  00: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局 文 件 新社险字〔2015〕41号

 

关于取消《自治区区级单位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

登记簿》使用的通知


区级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严三实”教育活动要求,聚焦“转变职能、深化改革”主题,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研究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起取消使用《自治区区级单位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实施电子处方。慢性病患者前往医院门诊就医,只需持社会保障卡,不再需要携带《自治区区级单位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请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慢性病患者正常就医。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