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

24.06.2015  13:07

  为有效控制和降低市区交通噪声污染,确保交通噪声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八项之规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禁止机动车在部分区域(路段)内鸣喇叭,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止鸣喇叭的范围

  外环路围合区域内(含外环路高架桥下道路)及设置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路段。

  二、宣传与处罚

  2015年7月1日至7月14日为宣传教育期,2015年7月15日起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违反本通告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