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重点区域排放标准 乌鲁木齐等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7.09.2016  15:37

  本报记者杨涛利 通讯员张强乌鲁木齐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日前印发《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重点区域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指出,此次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区域包括乌鲁木齐区域、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区域、哈密市和准东区域等七大区域,主要涉及自治区7个地州市、兵团两市的20个县市区。

  《公告》提出,乌鲁木齐区域、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以及哈密市和准东区域内的火电行业,按照相关规定,新受理环评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项目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乌鲁木齐区域内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国家对以上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公告》要求,重点区域内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中的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