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林业系统开展基层务林人员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25.12.2015  13:11

新林办函〔2015〕317号                             

 

 

伊犁州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张春贤书记在9月18日保险业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发展保险业可以促进新疆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创新点,为新疆社会发展提供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相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新疆林区基层务林人员保障体系,促进新疆林业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决定在林业系统内组织基层各单位为务林人员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充分协商,于2015年11月10日签定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林业系统开展保险工作的认识

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在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广大基层务林人员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区基层务林人员长年工作在林区中,条件艰苦,自然环境恶劣,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时有发生。这些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部分林业职工家庭陷入贫困,给林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林业厅要求基层单位为广大务林人员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完善基层务林人员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减轻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有效解决基层务林人员及家庭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是为基层务林人员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站在推进林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此项工作当作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有效发挥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的作用。

二、加强基层务林人员参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织基层务林人员参加保险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林业厅与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协商成立了以林业厅厅长艾则孜·克尤木和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艾合买提·吐尔逊为组长的协调工作联合服务小组,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也要及时与当地人保财险分支机构取得联系,组织成立相应的服务小组,确定此项工作负责领导及日常工作联系人,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强化工作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实施。2015年12月25日前,各地州市林业局将此项工作负责领导及日常工作联系人信息(含姓名、性别、族别、年龄、职务、联系方式)报自治区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厅直属各单位报厅劳动保障处。

三、保险产品内容

本次组织参加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独立的保险项目,自成一体,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其他任何险种互不交叉。参加这项保险,可以为基层林业职工增强抵御意外伤害的经济承受能力,化解因意外伤害而造成家庭陷入贫困之忧。各级林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各级林业单位和广大基层务林人员的保险意识和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其他险种可于当地人保财险分支机构处了解。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保险的宣传、协调工作,并切实落实《关于做好自治区林业系统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林办字〔2013〕852号)和《关于组织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新林劳字〔2015〕172号)文件精神,要逐步拓展林业各项保险的覆盖范围,如护林防火险等,实现林业系统保险工作系统化、制度化。

(二)自治区林业厅要求,今后林业部门各单位办理保险时原则上选择人保财险公司。以前从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到期后,重新购买时也须选择人保财险公司。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人保财险分支机构的联系,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密切协作,建立起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进这项活动尽快全面铺开。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与所属基层务林人员的经常性、广泛性联系,本着服务基层、服务务林人员的原则,积极协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深入到参保单位的基层职工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服务工作。要全面掌握各林业单位的参保情况,经常向上级单位反馈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林业厅劳动保障处联系人:胡家声  梁平

电  话:0991—5814413

自治区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联系人:师戈里  刘鹏

电  话:0991—5812093

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联系人:陈彬    

电  话:13999176691

 

附件:护林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

护林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护林人员、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乡镇林管站工作人员等相关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方案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标准保费

优惠后保费

意外身故残疾

20万元

590元

118元

意外医疗

(每次事故免赔100元,赔付比例90%)

2万元

130元

35元

住院津贴

(每次事故免赔3天,每次最高给付60天,全年累计给付180天)

50元/日

150元

42元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保报销完剩余部分,扣除100元免赔额,按照90%比例赔付)

20万元

480元

165元

附加恐怖袭击保险条款

附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保险条款

保险费

1350元/人/年

3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