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5〕1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促进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是促进就业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主要载体和基本途径,也是政府面向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特别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自治区坚持就业第一,围绕就业重点群体,采取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统筹城乡就业进程的加快,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和各项积极就业政策的日益完善普惠,对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设置、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我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十分艰巨,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力推进全疆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建设。
二、明确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和宣传;
2.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组织开展引导性培训;
5.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6.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7.开展创业服务活动;
8.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
9.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0.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
11.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统计等事务。
县及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主要承担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负责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推广和应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县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分级负责承担政策宣传、就业援助、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建设
(三)依法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设立就业服务机构,县(市、区)以下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四)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党发〔2015〕1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从便民利民、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高度,切实重视和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遇到的有关问题,健全服务机构,明确岗位设置,完善服务窗口功能,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五)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村延伸。“十三五”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任务相对繁重的行政村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其他行政村通过聘用、村干部兼任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在村级至少有劳动保障协理员或兼职人员1名,实现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到村。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
(六)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力量。各地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建立以专职人员为骨干、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为补充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员队伍。对专职人员配备,要充分考虑就业工作的重要性、人口、工作任务等因素,加强配备充实力量,人员编制不足的,适当调整部分事业编制,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各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剂出来的编制解决。工作任务重的可通过聘用、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者、开发特定公益性岗位等办法补充基层平台工作力量。各地要通过建立绩效工资等办法,落实特定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七)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轮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岗位技能和政策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水平资格考试,提高职业水平。
五、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预算管理。各地要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将县(市、区)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市、区)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基本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当年财政部门的预算标准进行编制,支出内容根据当年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确定。
2.项目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内容包括:
(1)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2)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
(3)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
(4)跨地区劳务协作;
(5)创业服务;
(6)档案管理服务;
(7)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
(8)设备购置;
(9)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
(10)就业政策宣传;
(11)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管理和跟踪服务;
(12)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13)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
(14)各级政府下达的其他特定就业工作任务。
(九)加大县及县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扶持力度。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市、区)以下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 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应由当地列入财政预算,确有困难的, 上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
(十)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向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从各地筹集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实施内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另行制定下发。
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十一)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普惠均等、项目基本一致的原则,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十二)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要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绩效为目标,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自治区将各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情况,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考虑因素之一。
七、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十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充实服务项目,细化服务内容,提供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方式,全面提升职业指导服务水平,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
(十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为城乡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建设。开展创建公共就业服务优质服务窗口活动,打造一批公共就业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社会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满意度。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一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及形象标识,建立岗位职责、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等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推行首问负责制、业务事项办理公开制、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制、业务限时办结制。
八、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十六)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坚持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省级大集中、基层全覆盖”的建设原则,逐步建立全区集中的企业、个人、机构三大基础信息库,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的实名制管理。着力加强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快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一点登录、全区共享。全面加强劳动99二版系统的统一应用,从2016年起,各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全部通过系统经办,实行统一的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为社会提供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其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安排、加快构建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部门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强化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和评估验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投入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科学配置、合理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共同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十八)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