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告

05.03.2015  21:06

  一、为了严厉打击和防范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存储暴力恐怖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发布本通告。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向用户提供即时通信、网络硬盘、网络聊天、音视频分享和其他网络社交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遵守本通告。

  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本通告第二条所列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或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为新疆用户提供本通告第二条所列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均应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服务器;使用密码技术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相关设备和数据信息。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用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系个人的,应当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注册登记;用户系单位的,应当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五、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对登记的用户身份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他人提供,不得改变信息用途;不得泄漏、篡改、毁损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牟利。

  六、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存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诋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宣扬“圣战”和民族分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传播暴力恐怖思想、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等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的;

  (七)煽动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七、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对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采取停止发布、传输,或者删除、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查处。

  八、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禁止或者终止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决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通告发布前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通告第三条规定设置服务器,报备相关设备和数据信息。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