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办法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01.08.2018  15:38
  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近期,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我区代理机构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岗位制度、相关义务及不正当行为作出了细致规定。针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提出,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准予代理机构在新疆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未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在新疆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关于从业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实行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等岗位的分离设置,每季度向财政部门真实、准确上报代理采购项目组织情况,如实反映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还全面启动了自治区2018年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范围涵盖了全区40家代理机构,检查代理机构数量与往年相比增加近一倍,自查实现了全覆盖。对每家代理机构将抽取不少于5个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涉及采购文件编制、专家抽取、保证金管理、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管理、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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