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完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机制

11.10.2016  16:46

  记者钟秀玲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最近,自治区财政厅和人社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了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机制。该《办法》已于9月6日印发施行。

  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和“能力建设补助”两类支出。就业资金管理重点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女性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其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援助金、岗位补贴、自主创业补贴、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及其他支出。能力建设补助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办法》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人员,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补贴资金最高每人1800元。同时,各类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开小餐厅、小商店可领就业援助金或自主创业补贴。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的社区就业援助金用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等微创业项目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