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05.01.2016  23:31

 

新人社函〔2015〕687号

 

关于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2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

你公司《关于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2号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53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人社函〔2014〕712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